构建贯通权责规范体系 夯实司法人员主体地位 界定责任具体情形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2024年01月22日 王志坤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2014年3月中央将完善司法责任制纳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继而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正式启动四项基础性改革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走到了第十个年头。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牵引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其他三项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相互耦合,朝着权责统一的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迈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然,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在司法责任制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步入正轨之际,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全面”“准确”要求。笔者认为,改革越是步入深水区,越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强化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就“全面”而言,要继续坚持自上而下,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督导,将司法责任制贯彻到执法司法全领域、各环节,以权责统一贯通执法司法全过程;就“准确”而言,要聚焦“责任”这个核心,精准界分各层级各类型的责任,将权力配置到位,将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权责相适应。简言之,改革“精装修”仍然要持之以恒地聚焦司法责任制这个主体性工程,以纵深推进主体性改革牵引综合配套改革,避免因纠缠枝节问题而偏离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系统梳理相关规定,构建贯通的权责规范体系。司法责任制的运行作为实践中的执法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因此,特别受制于相关诉讼法、各种办案规则的程序设计。广义的立法设计决定了司法责任制的实然状态。如果制定法配套跟进滞后将带来各地做法不一,甚至可能以自行印发的内部文件作为权责依据,架空司法责任制的法定性基础。全面准确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或者“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首先应当是制定法上的放权,并且要有办案业务系统流转的保障。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有其职权范围,除重大办案事项外,检察长可以委托授权检察官行使,究竟哪些才是“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要回答清楚并不容易。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从一般的放权转向具体的权责清单,从弹性的原则转向硬性的规则。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夯实司法人员主体地位。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具体职责,说明检察官作为一级办案组织,是一个有权作出决定的办案主体。检察官法第5条第1款还规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个立场又被称为客观公正义务,它并非纯粹结果导向,而是带有主观性的伦理价值,即对检察官发出职业主体或司法人格的呼吁和感召。如果没有检察官个人的伦理自觉与正义衡量,是不可能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的。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为了以各种组织决策形式替代个人决定、个人判断,恰恰相反,它追求的是通过责任的内化,倒逼司法人员作为一个主体,全面权衡案件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周详、逻辑严谨的判断,最终实现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要将案件作为自己司法生涯的界碑,用心打磨每一个案件,并通过终身负责将案件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紧紧拴在一起。这样,司法人员就会自觉地按照职业想象去自我塑造,广泛地搜罗论证资源,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当事人、业界同仁及学界的评鉴。法理学或法学方法论已经充分证明,适用法律不是按照公式套用法条,而是需要富有主体性地进行法律解释,要能动地诠释生活现实。如果在责任方面搞集体负责,“吃大锅饭”,最终必然导致责任消散,很难有动力实现高质效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责任制是综合了司法规律、人性、经验得出的必然结论。只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实现司法人员的吐故纳新、更新迭代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精准界定承担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就检察机关而言,要在作为权力主体的检察院和检察官及各级监管主体之间划清责任,明确不同类型的责任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在这个检察一体的体系中,检察官居于什么地位?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也就是说,检察官是权力的一级主体,也是责任的主体。但是,必须承认,检察权的运行是现实时空中的国家行为,它是政治属性、行政属性与司法属性的综合体。笔者认为,应当至少区分司法责任、行政责任与政治责任三种类型,按照不同的责任类型明确监督管理的范围。为了应对天然的不确定性,对于兜底条款或边界模糊的部分,有必要指令书面化,让每一个层级的监督管理,都有迹可循,直至追索到决策的源头。为了确保法官检察官评鉴成为一般制度,有必要在条线办案部门之外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案件评查机制,真正将案件质效管起来。

  总之,任何良好的制度转化为生动的实践都需要一个过程,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由于地区差异,与司法责任制相衔接的综合配套改革也非常复杂。重要的是坚定信心,只有坚定信心,才能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伴生问题。同时,也要防止实行司法责任制之后司法人员面对办案压力无所借力。必须随时提供类案检索、外脑支持、大数据赋能,让司法人员像海绵一样吸收到足够的养分。放手与支撑,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体两面,两手抓、两手硬,司法人员才会直面责任、勇于履职。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