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尘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于实现刑罚功能、促进罪犯改造具有重要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要在实体上进行实质化审查,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案件需要办案理念、机制、能力的全面提档升级,还需要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以大数据驱动,并通过公开听证来保障高质效办案。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正办理,关系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关系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要在实体上进行实质化审查,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的内涵和要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于实现刑罚功能、促进罪犯改造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减刑、假释是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服刑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予以激励的刑罚变更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关怀措施,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患病、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罪犯变更刑罚执行方式。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要求检察官严格办案标准,依法精准办案。从实体上看,检察官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时,应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个案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梳理、事实认定等环节严守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考虑法律的终极目标,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正义。从程序上看,应保证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每一个法律行为和决定都有依据、有出处、合规范。要做实程序保障,注重监督“减假暂”案件的提请、审查、审理及裁定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评议是否合规范、公示是否合程序等,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讲求质效合一,更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从效果上看,案件处理结果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法治期待。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前提是依法,核心是公正。首先,要坚持严格依法。把依法办案、依法监督作为检察官的基本遵循,注重证据和程序,严格依法公正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两高两部”相继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其次,坚持全面审查。综合运用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听取派驻监狱检察人员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审查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服刑表现、犯罪性质、具体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等,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再次,坚持宽严相济。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激励罪犯改造的价值,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最后,坚持以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方式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依法对“减假暂”监督案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公开听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的进路
当前,违法违规“减假暂”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在减刑案件办理中有时存在“该减不减”、实质化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要在监督办案中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的关系,既要监督违法违规“减假暂”的乱作为,又要监督“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的不作为。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办案理念、机制、能力的全面提档升级,还需要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以大数据驱动,并通过公开听证保障高质效办案。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理念是先导。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时,要客观中立审查相关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规范办理案件。对此,上海市检察机关专门制定了《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强化同步监督和案件化办理要求,强调以证据为中心,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客观公正提出审查意见,强化检察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信力。二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严格把握“减假暂”制度适用条件,对符合实体条件的罪犯,依法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做到该减则减、该放则放;对改造表现不好、社会危险性高的罪犯,依法从严掌握。三要坚持执法司法协作配合的理念。检察机关要定期与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消除认识分歧,统一减刑、假释适用条件,解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目前,上海市四家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已联合所对应的中级法院及辖区内的监狱会签实质化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市检察院也已与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就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证据等达成共识,拟于近期会签市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四要坚持用制度保障依法履职的理念。支持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真正落实履职容错及保护机制,为办案人员“松绑”减负,免除后顾之忧。如上海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假释工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办理假释案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不能仅依据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或者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的后果追究责任。用制度保障依法履职,从而促进假释制度的依法适用,扭转假释适用率总体过低的状况。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机制是支撑。一要健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为公正高效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奠定基础。如沪西地区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共享罪犯信息,探索假释“白名单”制度,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服刑改造表现优的罪犯及时兑现司法奖励,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全力发挥假释制度价值功能。二要做实调查核实机制,如四岔河农场区检察院建立减刑案件“八个必谈”机制,对罪犯考核和自书材料存疑、多次报请减刑、报请减刑幅度较大等八种情形开展谈话调查,防止书面审理流于形式。三要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如沪东地区检察院建立重大案件专办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了“减假暂”监督案件的繁简分流,重大案件由专人专职办理,以此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检察监督。同时,司法责任制不意味着放任,“减假暂”监督案件的办理和审批要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商讨,群策群力出谋划策,提高办案质量。四要统一司法标准,尤其是在财产刑履行方面,要一把尺子量到底,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做到不偏不倚、一以贯之。上海市检察院和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本市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切实解决实践中的财产刑履行认定难题。五要健全案件评查机制,坚持“减假暂”监督与日常监督、巡回检察相结合,通过年度抽查等评查机制,对办案质量不高、瑕疵案件等进行通报,不断发现并解决“减假暂”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反向推动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比如上海检察机关发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结果进行类案检视。将监狱提请的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是否合法作为监督重点,从政策把握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实体条件、证据材料是否规范等方面加强监督。通过巡回检察发现有监狱个别罪犯无正当理由长期欠产仍获得假释,有监狱在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变更执行的意见后重新提请间隔时间过短,有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后、法院裁定作出前发生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向检察机关和法院通报等,均进行监督纠正。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能力是关键。要强化能力培养。通过业务竞赛、同堂培训、办案磨炼,选拔培养一批标兵能手、业务骨干,强化带教培训,通过以老带新、以干代训等方式,全面提升执检人员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的能力。要深化案例指导。增强发现和培育案例的意识,按照指导性、典型案例标准来培育和推进,努力办成精品案件。提升案件办理和案例撰写能力,市检察院搭建“减假暂”案例库,建立案例报送、评选机制,积极推出选送办案效果好、指导性强的案例。要加强理论研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聚焦“减假暂”基础理论、法律政策适用等研究,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加强对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的调查研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
(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大数据是驱动。要推动大数据思维融入“减假暂”办案。引导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树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推动大数据赋能“减假暂”走深走实。要构建“减假暂”大数据法律监督信息库。充分运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全部案件线上办理,以实战实效为导向,广泛调取、系统比对、深入调查、认真甄别、充分整合内部数据资源,建立健全本市“减假暂”监督案件关联数据库。要构建研发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激发检察监督内生动力,开发“减假暂”类案监督模型,深挖违法违规“减假暂”“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案件线索,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监督精准性。
(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听证是保障。深化“减假暂”监督案件检察听证适用。针对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病情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的认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表现、生理心理状况、变更执行后监管条件等,保证“减假暂”监督案件规范办理,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如金山区检察院对每一个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均开展检察听证,并充分运用“穿透式”调查核实以及量化评估模型,对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开展实质化审查。又如沪西地区检察院明确对所有假释案件开展公开听证,选择减刑案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听证,逐步提高听证适用比例,健全并逐步开展证人出庭作证等工作,不断增强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刑罚执行机关优先适用假释。通过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公开听证,深入分析罪犯再犯罪可能性,深化了案件办理效果。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