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谷芳卿)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原副市长刘为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林市检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