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围绕案件的实体监督、程序监督和数据监督开展。其中,实体监督主要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出优质、合格、瑕疵和不合格案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案件流程的监控。相比于前两种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对数据监督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深入。在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下,检察业务数据是研判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加强数据监督和数据研判是案管工作的当务之急,应引起足够重视。
当今正处于信息技术变革的新时代,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涌起,有效助力各类数据的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检察业务数据就是在检察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各种统计、分析、研究等所依据的数值和案件信息,是服务业务决策和指导的基础性依据。检察业务数据的范围包括案卡、流程、节点和法律文书等各类数据,它的产生方式有填录、选择、自动生成和回填。案件管理人员在检查数据时,除了对填录选择等人工操作进行准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之外,还要对自动生成和回填等由于软件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而产生的错误进行人工核查和纠正。核准数据是案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第一要务,数据监督主要是对案件数据的核查,通过核查发现数据背后反映的司法不规范等问题。
就检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而言,目前办案信息的填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及错填、漏填、虚假填录、迟延填录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需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厘清责任是基础。填录人员责任感不强,对数据准确性、正确性的认识不到位是上述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来入手:一是明确填录责任。从受案伊始,就要强化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填录责任意识,突出员额检察官、案件承办人的填录责任,准确进行相关填录。实践中,有的填录人员把案件信息填录看作额外负担,不认真学习落实填录的细节要求和规定;有的填录人员只注重制作文书填录,而轻视相应的案卡填录,对此需进一步纠正错误认知。二是明确审核责任。对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在数据审核的责任划分上,还存在不同认识。数据填录后,具体应由谁来进行审核,还需进一步厘清职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加强核查是关键。加强业务数据的审核检查,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软件核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目前正在使用的“数据小助手”“校验管家”等软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核查的常态化。但人工核查不可或缺,数据检查要实现模式化,需要过四道关,即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案管部门专设的数据核查员,其中,应着重强调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核查,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工作繁忙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取针对重点案件、重点项目抽查的办法来弥补这一不足。实现数据核查的正规化和常态化,要做到数据检查点面结合,即重点项目详细查、所有案件全覆盖,必要时做到反复筛查,确保万无一失。二是要做到检查与提醒相结合。以笔者所在的巨鹿县检察院为例,该院综合运用“口头提醒、发出书面提醒函、核查通报以及约谈座谈”四种方式来实现数据核查的准确、及时,取得了良好效果,该经验做法被上级检察院予以推广。三是督促检查与业务考核相结合。将数据填录的质量与承办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动真格、求实效,从根本上保障业务数据的质量。比如,该院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检察人员考核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将数据质量核查结果直接打分计入考核成绩,提高了干警的重视程度,有效提升业务数据质量。
最后,数据分析研判是抓手。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后经多次修改,越来越贴近基层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了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笔者认为,应把数据分析研判放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抓手来做好。一是要建立健全四个体系,即业务指导体系、评价体系、管控体系以及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主平台的保障体系,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要注重专题分析研判数据。当前,在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中,面上分析的多,点上分析的少;综合分析的多,重点分析、专题分析的少。要做到综合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尤其要重视专题分析。三要突出问题导向。要敢提、敢抓、敢管,瞄准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研判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不能隔靴搔痒、一团和气,要注重找出倾向性、典型性和异常性的问题,对提升检察业务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四要重监督促落实。目前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分析研判多、督促落实少”“为会商而会商、为研判而研判”“一商了之,抓督促落实不够”的倾向,对此应加以纠正。要将数据分析研判与督促落实相结合,提高执行力和数据研判的成果转化,确保案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张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