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生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主体观和精神追求。 以“如我在诉”画出最大“同心圆” 2022年12月08日 王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生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主体观和精神追求。如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在具体办案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这是新时代每一名检察人需要思考的必答题。

  近年来,一些诸如天津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等司法结论与群众感受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类似问题,固然有法律、司法解释跟不上时代的原因,但司法人员也应躬身自问,难道就没有司法理念和能力问题?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公平正义,恐怕不仅仅是司法结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文本上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能对相关结论形成情感的共鸣和内心的认同。因此,这些年我一直积极坚持要有“如我在诉”的办案态度,并将其视为在个案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路径。

  所谓“如我在诉”,就是“如同自己在诉讼中”,把自己当成当事人换位思考,是否接受办案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同时,还要考虑旁观群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能否接受。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简单化,避免失去客观公正立场,在办案中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站在“被害人”立场,竭力探寻真相,实质性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在实践中,有时存在一些似乎穷尽努力后仍无法查清,只能选择“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却难以让人民群众信服。今年1月初,我收到一起诈骗案被害人项某的来信。信中称,张某以投资为名骗走自己210万元的养老金。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未批捕张某,项某就此已申诉一年有余。我阅卷后发现,张某欺骗行为明确,只是其所谓“借款”后经营不善亏损的辩解难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疑问。从证据和程序上看,该案确实尚未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不符合批捕的法律规定。那为何当事人不信服?带着疑问,经过阅卷发现,该案对张某的辩解缺乏详实的追问。对此,我详细指导了补证方向和要点。在让张某充分辩解的前提下,再用客观证据驳斥其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在补证到位后,我们依法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项某在申诉后最终迎来了正义的判决。由此可见,“如我在诉”的首要之义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放过任何案件疑点,穷尽手段推动实质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站在“被告人”立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与人民“内心法”同频共振。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司法机关“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更要考虑‘内心法’——人民群众的感受”。有些案件之所以被称为“机械办案”,就是对“内心法”考虑不足。比如,在办案中发现,随着酒后不开车逐渐深入人心,当事人找代驾的越来越多。但为何还会有醉酒驾驶?带着疑问进一步调研发现,因停车场过大、办公楼不能出入等原因,当事人与代驾被迫交接车引发的“人为”醉驾频发。如何“依法”处理,是办案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如王某在酒后与代驾多次通话后,还是找不到对方所在位置。王某无奈与代驾约定在停车场出口交接,驶出停车场时撞到闸口的监控杆。从主观上看,王某的恶性不大,是被迫选择短距离驾驶;从客观上看,王某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不大。面对这类案件,司法人员应将“如我在诉”的理念转变为重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公正的动力:如果我是当事人,是否尽到了一般人遵循法律的努力?是否尝试了其他可能更合理的选择?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我们对王某的醉驾行为,依法作出宽缓处理,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如我在诉”的办案境界,就是要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面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站位出发,遵循法的精神和本质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回首文章开头的问题,答案自然不言而喻。坚持“如我在诉”的办案境界,就能知道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知道人民群众视野中对“法”的理解和感情。因此,在办案时,站稳人民立场,就能在个案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导向,就能以法治之力实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伟力。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