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 2022年10月14日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员额制

  2014年6月,检察官员额制率先在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6省市试点开展。

  2015年10月,检察官员额制在省以下检察院全面施行。

  2017年7月,最高检遴选产生首批228名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四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地落实。

  2019年4月,新修订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检察官遴选入额和员额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政策。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5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体目标,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等。

  2017年9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落实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3个文件均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逐渐实现常态化、机制化。

  2020年7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施行,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

  2019年至202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入额的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239.5万余件 占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总数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