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的重塑性变革 2022年10月14日 牛旭东

  

  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地方检察机关同步部署。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主题开启当年首场新闻发布会。被誉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检察全部职能作用发挥的改革方案首次亮相。按照新的职能和办案机制正式运行的最高检十个检察厅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在新闻发布会上用三句话概括了这次内设机构改革的特点:第一,形势使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在新时代从供给侧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的需求,就要深化司法改革,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第二,重塑性变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系统性,就是把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整体布局调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需求。整体性,不仅最高检,而且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统筹考虑。重构性,原来的捕诉分开、控申分开,还有其他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不那么突出,要重新调整、重塑。第三,时代特征鲜明。一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二是要突出专业导向,要提升专业能力,要有专业思维;三是实行“捕诉一体”,优质、高效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四是坚持统一规范,“以上率下”,统一业务机构名称职能。

  改革前,最高检设置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刑事执行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等业务部门。改革后,最高检业务部门以数序命名,在最高检官方网站上以“大名”与“小名”相结合的方式显示,如第一检察厅(也可称普通犯罪检察厅)、第二检察厅(也可称重大犯罪检察厅)等。

  最高检成功“打样”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9年底,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基本完成。至此,检察系统完成了“动筋骨触灵魂”的里程碑式重塑性变革。

  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如同发动机驱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高速运转,从做优刑事检察到刑事检察办案质效稳中有升;从做强民事检察到精准引领民事检察创新发展;从做实行政检察到办案规模和成效进一步扩大;从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到有序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再到加大办案力度,“四大检察”办案质效近年来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