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跨区划环境治理路径 2022年09月29日 武汉大学教授 秦天宝

  

  万峰湖专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发展理念,打通“两山论”的生动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为世界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全球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跨区划环境治理的当代之治

  跨区划不是越区划,而是诉讼效率和办案质效的重新组合。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在万峰湖专案中实现了立案方式、办案方式、结案追求方面的创新发展。同时,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有利于实现诉讼定位与治理功能的统一、诉讼结果与治理实效的统一、司法办案与“三个效果”的统一。

  跨区划不是越权限,而是公益诉讼检察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常态化与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补充性相结合,在普遍性指导下探索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的特殊性,充分认识到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是对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的补充和完善,二者虽是不同检察监督方式,但是具有共同的责任担当和历史使命。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跨区划管辖予以正式确认。建立跨区划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促进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跨区划公益诉讼中的难题进行破局,用法治途径破解了“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局面。

  二、立案标准的例外探索

  “以事立案”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下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理的体现。有明确的被告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普遍性要求。实践中由于生态环境案件的复杂性,被告一时难以确定,但这并不代表被告一直是不明确的状态,换言之,“以事立案”是在尊重矛盾特殊性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立案”作为“以人立案”的例外和补充,能够合力保障不论违法主体是否明确都能实现尽快立案办理,保护受损公益。

  “以事立案”是检察权能动主义的体现。一是创建了以对象立案为基础,特殊状态下的、规模化的、以事立案为补充的模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在立案标准上的新突破。二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预防领域,从立案条件及立案对象上实现了创新。

  “以事立案”是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和比例原则的体现。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不可逆性意味着修复的高成本和高难度,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以事立案”介入时间的先后与投入成本高低是成正比的,但具体的介入节点要谨慎考虑。从比例原则角度来看,“以事立案”体现了必要性和均衡性,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环境公益的损失,达到相同有效性手段下的最小损害效果。

  三、一体化办案模式的重新解读

  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万峰湖专案,完成了从国家层面对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的确认与推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优化原理——统筹考虑,优化组合,运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处理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在万峰湖专案中实现的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并非物理融合层面的一体化,而是一种有机融合,目的是实现办案功能的一体化。除了可以实现办案人员力量的补充,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充分发挥省级院、分州市院、县级院各自的职能作用,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检察一体化“n+1>n”的融合效果。

  四、合作式环境治理的创新

  检察机关在万峰湖专案办理的全过程中,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领下,与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积极开展磋商、听证等形式的协商对话,在平等对话中找出环境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环境公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这是对传统环境治理理念的创新,标志着合作式、开放式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到来。

  检察机关落实“诉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办案理念,优先与有关行政机关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在“点到为止”的对话程序中,通过交换意见达成“最大公约数”方案,在制度正常运转下以“无讼”之名实现“诉讼”目的。从实践效果来看,万峰湖专案中,大多在诉前程序已实现了环境治理的目的,也验证了合作式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最高检通过检察听证的结案方式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与各相关主体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以实现公共行政效能的最大化,构筑起以行政力量为第一线、检察力量与司法力量为第二线、社会公众全程参与监督的环境公益保护模式。

  五、丰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内涵

  万峰湖专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落地。一方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领下,与行政机关磋商办案,在公开听证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立案模式、办案模式和结案追求的创新,在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前提下推进良法善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然生态哲学智慧,在尊重自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整治环境到推动生态产品价值的纵深发展。

  本案中,万峰湖流域三地政府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在生态优先、科学养殖的前提之下探索生态养殖,正在成为跨区划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助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提供了打通“两山论”的路径和经验,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树立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典范。

  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益诉讼检察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价值。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代表了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有效弥补了政府权力的单向性、有限性以及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履职不力,有利于提升多元主体共治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综合价值向度、制度向度、协调向度等因素,决定了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投入小、成效大、阻力少、点赞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为解决“公地悲剧”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同时顺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