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须与司法体制改革同步联动
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家,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民事诉讼法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就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过程相较于民法法典化也更为艰难。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要求实现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
重视刑事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与附随社会成本
刑事合规激励制度的研究与实践,既不能脱离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特殊性而原封不动地照搬西方实践路径,也不能过于功利而泛化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范围。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确定的正当性,事关刑法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有形式上的条件把握,更需要从实质上作判断。刑事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和附随社会成本是考量合规激励正当性的两个主要维度,只有那些适用刑罚惩罚后可能带来过高的社会成本,且确实有合规改造可能性的涉罪企业,才能启动合规整改并最后获得相应的激励。司法对企业犯罪的追究不能因为刑事合规激励而表现得过于软弱,应警惕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泛化而虚置单位犯罪的立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妥善处理刑法与行政经济法律衔接
我国刑法立法的进步和完善最鲜明地体现于行政刑法领域。我国行政刑法整体上呈现出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性、法律条款的移植性、法益保护的管理性、构成要件的短缩性以及部分条款的超前性。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属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归责原则上存在重大差异,条款的移植难免导致难以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问题。构成要件的短缩很可能导致将没有实质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在我国,行政刑法虽然兼具行政法与刑法双层结构,但本质上系刑法。未来我国行政刑法立法宜继续采纳统一立法体例,妥善处理刑法与行政经济法律的衔接,注意条款移植的限度,谨慎使用行为犯构成要件。还要注意秩序作为行政刑法法益的限度,应重视通过刑法解释避免立法的不足,确保行政刑法处罚的妥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
三个维度完善网络犯罪行刑衔接
网络犯罪的产业链形态与网信监管的高度复杂性对该领域的行刑衔接提出了严峻挑战。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要义,“衔接”就是要打破权力运行的闭环。在网信监管领域,行政违法线索转化率低、案件处置结果变相分流、行政执法能力与行刑衔接需求不匹配等行刑衔接问题的表象原因,是规范体系的权威性不足、行政执法的闭合性特征、监督激励机制双重匮乏,深层原因在于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注重犯罪前端的行政治理,但是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协同性要求不足,因而无法更好实现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刑衔接。对此,应当从权力分工的规范体系、权力制约的机制体系、权力协作的主体体系等三个维度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网信监管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引导确立司法治理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以上依据《东方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