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 周丽娜 重视每个司法环节的追赃挽损可能 2022年07月26日

  

  追赃挽损工作难题由来已久,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追赃挽损比率偏低、周期偏长等问题,导致案件办理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一方面,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以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而展开,在此理论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资源投入建立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基础上,主要围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表现为明显的“对人之诉”,以追赃挽损为代表的财产权利保护问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受限于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财产强制措施适用要求,特别是在刑民交叉、财产混同、逃废债等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行之有据、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客观上存在涉案人员“资不抵债”或者“有资不能抵债”等问题,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司法机关应当在办案规范化和司法能动化方面下功夫。一方面,突出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工作理念,按照应追尽追的工作要求,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用足用好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手段;针对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上升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主要法律依据,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针对退赔退赃的非法集资人员,可以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建议缓刑或者决定不起诉等方面体现宽缓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能动司法,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全面地参与到追赃挽损工作监督和防损止损的社会治理中,将检察工作前伸后移,形成带动性更强、辐射面更广的追赃挽损工作格局。

  以昌平区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为例,我院以侦查调查、检察审查、法庭审理、社会治理为节点,研究确立了“围”“追”“堵”“截”工作思路,并经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创立了“追赃九步法”,包括充分利用提前介入黄金期、注重捕后诉前的有效引导、突出对涉案资金的追踪审查、综合运用刑事司法政策、广泛了解在案人员财产信息、建立退赃轻刑处置机制、庭审教育明示办案导向、协同加强金融监管、在检察环节多途径开展普法宣传,重视每个司法环节的追赃挽损可能,通过九个步骤织密织牢追赃挽损工作网。2021年的追赃挽损金额达到了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