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
以历史眼光梳理学术脉络提炼宪法经验
宪法学是具有时代性、开放性与实践性的知识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不断回应人们对自由生活的美好期待。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对一百年来构建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乃至对人类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当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挑战时,构建基于宪法的社会共识与知识谱系是十分必要的。在全球范围内,人文社会科学正经历着一百年来最深刻的变化,孕育着一种新的知识革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宪法学如何履行其学术使命与责任?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宪法学需要反思传统的理论范式与框架,以历史眼光梳理学术脉络,寻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识谱系,构建适应“后疫情时代”的新的学术范畴与范式。在世界宪法学体系的转型中,中国宪法学应主动参与全球宪法问题的讨论,善于提炼中国人民的宪法经验,为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奉献中国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
制定行政法典应采纳行政基本法典模式
行政法法典化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前提,有利于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能够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和贡献中国智慧。党和国家的政治决断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政治基础,现有行政法律制度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实践基础,行政法学界多年的学术探索为行政法法典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域外行政法法典化的实践和民法典的编纂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行政法法典化应当采取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对一般行政法规则进行体系性整合,并在这一定位下妥善处理行政基本法典与单行法、部门行政法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
信息法须实现对不同信息权全面均衡保护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加强信息立法和信息权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形成信息立法的基本框架,为不同类型的信息权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由于新型信息权的保护需要重构信息法体系,且信息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的条件已具备,应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揭示其不同于其他保护路径的独特性。同时,还应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明晰信息法的调整目标与规制手段的关联,并结合保护与禁止、促进与限制等信息规制手段,确立信息法的主要规范类型以及信息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只有在上述具体路径中体现信息法的价值、目标与手段的统一,并贯穿信息法治的基本逻辑,才能实现各类信息权的系统保护。分析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需要厘清多种“关系”和“架构”,这有助于构建更为有效的信息法体系,实现对不同信息权的全面、均衡保护,由此推动信息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个人信息保护不适用隐私权优先规则
正确理解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在法律保护上的强弱关系;二是,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关系。无论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还是从与维护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来分析,都无法得出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强度要大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结论。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适用的范围和规范的属性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故此,不应当存在所谓隐私权优先适用的规则。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应作如下理解:首先,隐私权规则仅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保护的情形;其次,私密信息在适用隐私权规则的同时,对其所进行的处理活动也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除非是自然人之间因个人或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再次,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规范适用上的冲突时,应当根据各自的适用范围、规范目的予以解决。
(以上依据《法制与社会发展》《东方法学》《中外法学》《当代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