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三堂会审》剧照。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也习称“三堂会审”。
汉初百兴,“破觚而为圆,斫雕而为朴”,立法已改秦律苛政,守法兼顾法意人情,吏治蒸蒸,黎民艾安。然《资治通鉴》记载:为打击宗族势力、外戚、地方豪强,抑制诸侯做大,维护中央权威,汉武帝“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为此,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了汉初掌徼京师的“酷吏”10人,酷行种种,触目惊心。
司马迁将惯用严刑峻法的酷吏分为两类:郅都、张汤类,用法严苛、抑强扶弱、不避权贵,虽为酷吏,亦称豪杰;周阳由、义纵、王温舒类,执法极致、用刑酷烈,往往波及无辜。在司马迁看来,法治与政治不可分裂,汉景帝时期的御史大夫晁错因“以刻深颇用术辅其资”而致七国之乱,亦为酷吏无疑。
1.
对郅都、张汤类酷吏,司马迁多给予正面评价。认为郅都直行法治,一心为公,酷而不恶。《资治通鉴》记载,郅都为人,勇悍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谒无所听,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史载汉景帝时曾发生“野彘事件”:汉景帝的贾姬如厕时,被野猪闯入,汉景帝示意郅都前去搭救,郅都不为所动。汉景帝欲自持兵救贾姬,被郅都拦下说:“亡一姬复一姬进,天下所少宁贾姬等乎?陛下纵自轻,奈宗庙太后何!”窦太后闻之,赐郅都金百斤。如果说郅都在“野彘事件”中强调的是顾全大局,维护的是皇权社稷,那么郅都在济南灭豪族人三百家,郡中不拾遗,“己信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则是履职尽责、奉职守节。
至于张汤,司马迁认为,其扬人之善,蔽人之过,奏事被谴即检讨,如遇上(皇帝)意,则说是下属为臣计议,然制动和援引法律文深苛刻。张汤小时候就开过“审鼠庭”:对盗肉老鼠百般拷打,写出口供和笔录,宣判罪名,碎死堂下。对口不能言、证不能举的老鼠来说,程序公正也不过是个过场,然而其文书之齐全、言辞之老练、程序之完备,其父直感叹天生是干廷尉的料。汤虽酷,却廉,然由于奸猾,被三长吏共证自杀,死后家产值不过五百金,皆所得俸赐。家人欲厚葬,汤母曰:“汤唯天子大臣,被污恶言而死,何厚葬乎!载以牛车,有棺无椁。”汉武帝闻之,曰:“非此母不能生此子。”尽案杀三长吏。张汤虽得善名,然《资治通鉴》记载,汉武帝令张汤治大农令颜异之罪,张汤首创“不入言”之“腹诽罪”,以致“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亦谓之“腹诽心谤”。
张汤因诬而死,死后正名,而郅都终因治罪宗室贵戚而无得善终。汉景帝儿子临江王,扩建江陵宫殿,侵占宗庙获罪,郅都不许其写书谢上(汉景帝)。魏其侯窦婴与其书,临江王上书后自杀。窦太后迁怒郅都。后郅都被汉景帝拜为雁门太守,匈奴素闻郅都,画像令骑射之,俱不中,见惮如此,至郅都死都不敢迈进雁门关。然窦太后仍愤怒不止,汉景帝曰:郅都忠臣。太后怒曰:临江王非忠吗?随斩杀郅都。
对于另一类酷吏,司马迁直言不讳其暴虐无行。周阳由,“最为暴酷骄恣。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俱在二千石列的官员汲黯和司马安与其同乘一车,只能半个身子侧坐。义纵,少年时尝为群盗,为定襄太守,掩捕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一旦捕获,罪名即“为死罪解脱”,一日皆报杀四百余人,郡中不寒而栗。王温舒少年盗墓为奸,为人谄,以恶为治,善事有势者,无势者视为奴。有势者,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辱侵。治理河内郡时,杀戮至流血十余里,以致郡中毋声,毋敢夜行,野无犬吠之盗。
司马迁总结认为: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张汤知阴阳,人主与俱上下,其治尚宽,辅法而行,国家赖其便。司马迁甚至肯定认为,有的虽残酷,但斯称其位,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
根据“刑起于兵”“兵狱同制”沿革发展,司法官吏的“酷”是有其兵的历史渊源的。著名的政治文集《尚书·舜典》即有“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的记载。“士”乃斧钺,军人的必备武器,后来也成了官称。而对于酷吏造成的后果,司马迁认为:自周阳由之后,“事益多,民巧法”,“官事浸以秏废。九卿碌碌奉其官”,《资治通鉴》记载“吏民益轻犯法,东方盗贼滋起”。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效仿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
2.
与酷吏相对应,史记《循吏列传》还记载了春秋战国时期“循吏”5人。循吏,司马迁认为是“奉职循理之吏”,“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司马迁颂扬西汉张释之不阿权贵、奉法守理时道出了心中典范:“不偏不党,王道荡荡;不党不偏,王道便便。”
《循吏列传》记载了楚国令尹孙叔敖“施教导民,上下相和,政缓禁止,吏无奸邪”;鲁国宰相公仪休“不与下民争利”,“见织出好布而家妇逐”,害怕穷人家的布卖不出,提出了“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的哲理反思。司马迁尤其肯定了楚昭王国相石奢坚直廉正,尽忠尽孝,纵父逃亡后,自己伏诛而死;晋文公时期的李离坚守“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信条,因听信错误的口供而杀人的“过听杀人”,自己伏剑而死。于司马迁而言,见惯了揽功诿过、文过饰非,鲜见引咎自责、主动伏法,寡见舍生取义、以身护法者,这类循吏耿介拔俗、潇洒出尘,奉法之风,山高水长。
《史记》70列传,仍有大量列传没有纳入循吏列传范围的“能吏”,比如:“守法不失大理,言古贤人,增主之明,作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敦厚慈孝,讷於言,敏於行,务在鞠躬,君子长者,作万石张叔列传第四十三”;“守节切直,义足以言廉,行足以厉贤,任重权不可以非理挠,作田叔列传第四十四”等,这些列传强调的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主张“哀矜折狱”。“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弄清楚犯罪的实情,怜悯他们,不为查清案件而高兴。《尚书大传》:“听讼,虽得其指,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明代丘浚进一步解释为:“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和;勿喜者,勿喜己有之能也。”在司马迁看来,这些列传一样彪炳史册、光照河汉。
老百姓普遍认为“阎王好见,小鬼难缠”。汉之名将李广兵败受审,也难面对舞文弄墨的小吏:“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遂引刀自刭”。司马迁举感慨悲愤之笔,专为酷吏循吏做列传,不是简单的比对,而是出于对政治权力和皇权制度的深刻思考。在行刑合一的古代,官吏无法把握司法权的正义性、谦抑性和行政权的无限性、扩张性之间的关系,更何况在皇恩浩荡、朕即天下的生杀予夺之下,他们自身也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一切以君主旨意为准绳。因此,有的甘愿充当皇权第一摧折豪强的隐刀打手,以一套严密的逻辑规程,混淆视听、指鹿为马。酷吏减宣在审理“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时,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酷吏杜周,奉诏逮至六七万人,属官捕获增加十万余人,“天子以为尽力无私,迁为御史大夫。”
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点明了酷吏和循吏的执法本质:“民倍本多巧,奸轨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作酷吏列传第六十二”,酷吏唯严,以刀削为能事。“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第五十九。”循吏坚守法理。司马迁褒扬郅都、张汤类酷吏,是因为他们刚直不阿、洞烛其奸的正直品性。孔子也常常以直誉人,如“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有道无道,都像箭一样正直,后人称史鱼“生以身谏,死以尸谏,直为直矣”,直在其中。《资治通鉴》曰: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东汉哲学家恒谭曰:“夫贤吏正士为上处事,持法宜如丹青矣。”丹青者,指朱红色和青色两种颜色的调和运用,一般特指坚贞不渝、不阿权贵,春兰秋菊的高洁精神。
3.
《吕刑》提出了“非终惟终在人”,孔子也提出“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观点。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亦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曰:“今以一路数千里之间,能推行朝廷之法令,知其所缓急,而一切能使民以修其职事者甚少,而不才苟简贪鄙之人,至不可胜数。”因此,“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莫能守”。
为政在人,良吏在德。《后汉书·仲长统传》:“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苟使财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国家错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间哉!”《资治通鉴》“臣光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苟不得圣人、君子,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因为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王阳明在《王文成公全书》中提出了任用四种人作为执法官吏:“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之人,“至公无私之德”之人,“易直仁厚之长者”与“秉性刚直之人”,“守一定之法,任通变之人”。依《尚书·洪范》说就是“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
在制度上,宋朝王安石提出大索天下之英良之才:“平治险秽非无德,润泽焦枯是有才”。朱熹则认为:“州郡小大之狱,往往多失其平,”虽逐级报审,“不过受成于州县之县狱,”上级只看案牍,“使其文案精备,情节稍圆,则虽颠倒是非,出入生死,盖不得察也……是故欲请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朱熹注意到了县狱谳案水平低下,文过饰非,提出逐级遴选的办法。
许慎《说文解字》曰:诉者,告也;讼者,争也。无论“断狱”,还是“听讼”,犹如孔子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王阳明承续孔子的无讼思想,主张“上些上些,下些下些;重些重些,轻些轻些”的格物致知,认为轻易诉讼是可耻的行为:“荒尔田亩,弃尔室家,老幼失养,贫病莫全,称贷营求,奔驰供送,愈长刁风,为害滋甚”,强调乡民之间宜讲信修睦、礼让谦和、守望相助,不应因微末之事而兴词讼。他辩证地劝告一对争讼父子:“舜虽大孝,却是世间最不孝的儿子;瞽叟虽屡屡虐待舜,却是世间最慈祥的父亲”,父子两人反躬自省,相抱恸哭而去。
奉公执法、直法行治的“酷吏”也好,奉法守理、以身护法的“循吏”也罢,或者是刚柔相济、宽猛相调的列传好吏,无论他们是否做到了“不可盛怒临之”“不可严刑加之”的衡平,“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的公正,或者“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的镇静,重要的是注重德治教化,明德慎刑,免去铁窗斧钺、缧绁之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尚书·大禹谟》曰:“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施刑是为了无刑,诉讼是为了无讼。
《后汉书·仇览传》记载:陈留县令王涣听闻仇览以德化人,不罪无讼而化人为孝,说“得无少鹰鹯之志邪?”,难道你没有鹰鹯威猛之心志吗?仇览对曰:“以为鹰鹯,不若鸾凤。”鹰鹯虽猛,不如鸾凤惠风和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