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结合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给企业员工开展法治宣讲。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理清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并区分工程款与自垫资金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依据。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童某在担任浙江某公司龙湖池店南十期、十一期项目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该公司汇入其建设银行卡的十一期项目工程款131.29万元。随即,童某将卡内自有资金在内的273.9万元,作为个人投资汇入与薛某、吴某合伙成立的某企业,童某占该企业股权的33%,后又以该企业名义购买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以期该公司上市后获取利益。2019年9月5日,童某把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吴某。
【鉴定难点】
区分自垫资金与挪用资金,进一步查明童某挪用资金的数额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自负盈亏的分包方,在项目中的自垫资金应不限于垫资给发包方公司的资金,也包括自垫给下游材料商的材料款、工人工资,需要查明并审计童某在项目中的自垫资金情况。
2.查明童某是否存在绕过公司审批或自行改变用途的资金情况。
3.查清童某挪用资金的总数。
【办案经过】
2020年2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发现童某负责的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且挪用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各类款项未能及时支付,给单位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由于一直未查清童某自垫资金情况和挪用资金情况,在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磐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0年6月11日委托金华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对童某涉嫌挪用资金来源、去向等问题进行司法会计审计鉴定。
经审计证实:2017年6月29日,童某建设银行卡的余额为142.6万余元,并收到浙江某公司两笔转账,金额分别为147.31万余元和103万元。同日,童某从该卡内转出资金373.9万元至其民生银行卡;6月30日又将民生银行卡中的273.9万元转入某企业账户。7月4日,某企业账户分两次将504.49万元和322.54万元,合计827.03万元转入某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合作企业。因此,童某涉嫌挪用的资金应由转入某企业账户的资金总额减去其卡中原有余额。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童某对赔偿损失一直持消极态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童某存在退赃可能,便积极与童某进行沟通,并向其家属充分说理,强调退赃对量刑的重要影响,极力做好劝导工作。2020年8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童某及其家属退还挪用资金131万余元。磐安县检察院也在第一时间将退还资金发还给被害单位,助其缓解资金压力。2020年8月4日,童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10日,磐安县法院判决童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启示】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助推案件进展。在案件办理陷入僵持,犯罪嫌疑人不愿认罪认罚,被害企业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及时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查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并结合释法说理,最终促使案件顺利办理。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作为一种新型取证手段,具有专业、高效、客观等优点,既能够弥补检察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不足,又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有利于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童某从抵触心理到改变对抗心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说服家属退还全部挪用资金。这一转变主要是因为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审查证据做到了确实、充分。被害企业及时收到退还资金,缓解了资金紧张压力,得以顺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有利于帮助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从本案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童某于2016年开始挪用资金,直至2019年才被发现,说明被害企业在管理中存在重大漏洞,亟须改进完善。承办检察官总结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害企业提出针对性建议,这些建议都被采纳。同时,被害企业邀请承办检察官在企业内部开展法治宣讲。承办检察官以“建设‘重要窗口’背景下建筑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为题,对企业在融资、合作、管理、经营四大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讲解,就可能涉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帮助被害企业及其员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