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妥善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当事人罗某现年63岁。2014年至2019年,他在长沙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致使他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1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某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金14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的起诉未经过法定劳动仲裁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罗某的起诉。后罗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1年3月11日,罗某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长沙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长沙某公司在用工时确实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如今罗某已满60周岁,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保缴纳政策也不能补办养老保险。长沙某公司对没有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办检察官认为,一方面,该案确实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如果罗某再去申请仲裁,又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案件将会陷入程序空转,实体问题得不到处理。另一方面,罗某的实质诉求具有一定的合法合理性,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其法定职责,是一种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通过约定免除该项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又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程序空转,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承办检察官积极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商谈一度陷入僵局。“我们分析认为,可以向长沙某公司的主管部门寻求帮助,于是上门请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法规处予以协调,法规处负责人当场表示愿意协调。”检察官介绍说,在主管部门法规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该公司向罗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