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
在线诉讼需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在线诉讼中,身份认证、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第三方导入涉案数据等可能蕴含着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在线诉讼规则》要求在线诉讼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创设了很多义务,若法院、当事人等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完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仅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大幅上升,也可能导致有些诉讼活动无法开展。审判公开、质证辩论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在线诉讼也应遵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由此可能产生个人信息处理和公开。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点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在线诉讼,它们存在适用范围和理论边界。但是,在线诉讼中实现程序正义也不能无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需求,特别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否则就可能在纠纷解决和案件裁判中产生新的纠纷。故在线诉讼需要实现程序正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夏伟:
合理限制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刑法观
积极刑法观是网络犯罪治理的主流刑法观。在积极刑法观指导下,刑法通过扩容旧罪与增设新罪来增添“新法益”与规制“新行为”,搭建起网络犯罪的预防体系。积极刑法观具有本能的入罪倾向,单向度地强调积极预防容易激发网络犯罪的扩张性,导致刑法被迫与前置法脱钩,并以扩大解释助长司法犯罪化,造成刑法功能异化。消极刑法观与积极刑法观并非完全对立,两者具有相反相成的辩证关系,应当在预防性网络犯罪中合理嵌入消极刑法观的限制刑罚权思想。在立法配置上,应将前置法的义务性规范与违法排除规则嵌入犯罪评价,以重塑刑法与前置法关系。在司法适用上,应当慎用入罪扩大解释,对网络犯罪中的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限缩,以畅通网络犯罪的出罪路径。
(以上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比较法研究》,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