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6月18日(总第10585期) 2024年06月18日

  李国锋:本院受理刘素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磊磊、张立群: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凤与被告姚磊磊、张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21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光明:本院受理阜阳永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李超仁、牛犇、颍上县鑫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强、黄道红、刘婷、李妍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丹维: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王霞珍、第三人董丹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霞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建军18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玉伟、孙家芝:本院受理原告方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友乐:本院受理原告范广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洲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家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进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凌波: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成宝:本院受理原告汪模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梦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厚岱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梦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驰房车有限公司、南京海格专用车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广通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驰房车有限公司、南京海格专用车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广通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汪志润:关于原告施海静与汪志润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准予原告施海静和被告汪志润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梅、王艳辉、凌倩倩、梁智军、关布:本院受理原告菏泽汇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剩余租金本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8月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恩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846.68元及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8月6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守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279.03元、利息、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781元;3.被告以其提供抵押的房产再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8月6日11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运林: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谢广雷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908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46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自2023年10月27日暂计至2023年12月30日),合计5046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自2023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5日9时在三塔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324破8号

  本院根据温州华湘拉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安徽豪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8日指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豪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6月14日,本院根据安徽豪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安徽豪利鞋业有限公司和解。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