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苹、许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3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福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国肯:本院受理原告汤宗泉诉被告安徽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国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皖0181民初878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81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皖0181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华桂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1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华桂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456.23元、利息6002.83元,合计185459.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太和路69号华兴滨河苑6#商住楼190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洪涛、张四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1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洪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515.61元、利息26278.47元,合计218794.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四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太和路69号华兴滨河苑6#商住楼316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国涛:本院受理穆玉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8号,穆玉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5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5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魏征: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利与被告魏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王春利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魏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长征、董方娇: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柳怀敏诉被告张长征、董方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智福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08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费用25170.8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517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颍涛、周鑫鑫:本院受理原告郭治峰、邵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9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福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峻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53号,原告安徽峻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8.1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57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暂自2022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合计:4828.18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以4570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自2024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红伟:本院受理常维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常维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常维娜借款63000元及利息(其中23000元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40000元利息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濮强:本院受理原告张义财诉被告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64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24)皖018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青:本院受理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灵璧县小卓汽修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县小卓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群五金电气经营部诉被告叶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勋:本院受理原告黄归诉被告沈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贝森母婴用品商行诉被告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佩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根与被告阜阳佩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321号,原告刘金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用28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维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保玉: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你、陈永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60-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邓华焐:本院受理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邓华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748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旺:本院受理原告王琪诉被告孔令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74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良诉被告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748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本院受理原告牛万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59-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2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小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94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6日8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丁瑞:本院受理原告闫洪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贺昌、王浩鸣:本院受理原告李善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王贺昌、王浩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善明5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善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王贺昌和王浩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洪祖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佳庆劳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安徽孚斯曼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乔龙辉、范坤鹏诉你公司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皖阜开劳人仲案〔2024〕193号、197号),因你公司及法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6月20日15时在阜阳市开发区管委会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电话:0558-2115321)。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阜阳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宁祥祥诉你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十级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一案(皖阜开劳人仲案〔2024〕192号),因你公司及法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增加仲裁申请、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6月18日15时在阜阳市开发区管委会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电话:0558-2115321)。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阜阳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废临泉县燃料公司管理人印章(编号:3412211026334)一枚。该枚印章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作废,因使用作废印章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院及该公司现管理人无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废临泉县食品公司管理人印章(编号:3412211026250)一枚。该枚印章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作废,因使用作废印章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院及该公司现管理人无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废临泉县外贸水洗芝麻厂管理人印章(编号:3412211026255)一枚。该枚印章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作废,因使用作废印章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院及该公司现管理人无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李兰平涉嫌集资诈骗一案,我局已立案侦查,为便于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告知相关集资参与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肥东县公安局报案。地址:肥东县店埠镇长江东路,联系人:徐警官,联系电话:18815656095;胡警官,联系电话:18815656475。
肥东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