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诉了之” 2023年08月11日 汪宇堂 曾辉 张颐

  

   社旗县检察院组织张某军等6名被不起诉人在该院训诫室开展集中训诫。 曾辉/摄

  

   社旗县检察院干警前往康源社区送达《非刑罚社会志愿服务鉴定表》,协调涉案人员张某军等人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 曾辉/摄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资金,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绝不再犯。”近日,在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宣告现场,被不起诉人杨某真心悔过道。

  为获小利变成犯罪帮凶

  今年2月20日,大学生杨某利用寒假期间到广东惠州打工时,需要办理1万元贷款,随后,杨某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贷款信息,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留存在网站上。之后,杨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只要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就可以获得收益。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因急需用钱,杨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对方用来刷流水。经查实,杨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违法资金。

  今年4月23日,社旗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社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杨某涉案两张银行卡转移大量非法资金,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多次向杨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告知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损失及后果。由于杨某的“上线”没有到案,检察官积极引导杨某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希望可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后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调解,杨某共退赔被害人损失3万余元。考虑到杨某是初犯偶犯、退赔退赃,该院于今年7月14日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经请示院领导,对杨某启动《社旗县检察院“三书一训诫”惩教工作机制(试行)》,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落实行政处理措施的检察意见书、责令被不起诉人书写的具结悔过书、向被不起诉人所在地居(村)委会制发的被不起诉人协助管理服务告知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实施训诫教育,督促其悔过自新。

  为保证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发挥惩戒教育作用,承办检察官围绕杨某的犯罪事实和在校表现,在检察院“训诫室”对其进行训诫。通过引导杨某观看警示教育纪录片,教育他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进行深刻自查自省,并告诉杨某将要接受5天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杨某自愿书写了具结悔过书,表达其悔过态度和改正决心。

  被不起诉人成为社区服务志愿者

  为防止案件“不诉了之”,该院加强刑事司法与网格管理的有效衔接。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杨某所在社区负责人联系,由该社区为杨某安排为期40小时的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向社区送达《非刑罚社会志愿服务鉴定表》《社区协助管理告知书》,请社区做好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管、帮教工作,并根据杨某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的表现对其作出综合评价,达到对其跟踪教育的目的。

  鉴于杨某为在校学生,因其一念之差触犯法律,其犯罪行为对其他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社旗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后,向杨某所在学校发出信函,建议该校对杨某在校期间加强引导、教育和监管,并建议该校在全校范围开展“防范电信诈骗”法律宣传。对此,该校高度重视,通过多种平台,向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实现检察、学校、家庭三方社会治理的同频共振。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获赞

  今年7月下旬,社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伟一行到社旗县检察院视察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该院副检察长王涛介绍:“为防止案件‘不诉了之’,我院借力全域网格化多元共治模式,加强刑事司法与网格管理的有效衔接,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将终局性处理决定抄送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基层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采报、矛盾化解、法治宣传、治安防范、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截至目前,我院共向基层组织同步送达《协助管理服务告知书》17份,配合录入重点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33人,调处矛盾纠纷8件,案件办理后,社会反响不错。”

  2022年以来,社旗县检察院注重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的被不起诉人,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11件次,督促执行行政罚款3.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万余元,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罪的法律效果。特别是今年4月“三书一训诫”惩教工作机制试行以来,该院已对21名被相对不起诉人进行依法训诫,并围绕常见多发的帮信、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案件类型,开展集中训诫、送法进社区等以案释法活动8场1.7万人(次),引导群众防微杜渐、远离犯罪。

  听取汇报后,李国伟指出:“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基础上,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开展训诫教育,出台了‘三书一训诫’惩教机制。这个做法不错,既能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用心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又能避免矛盾升级,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还克服了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坚决杜绝‘案结事未了’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值得肯定。”

  (汪宇堂 曾辉 张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