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某公司因与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裁决结果,向台江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有新证据证实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诉争房屋政府补偿款归属的调解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经该院检委会会议讨论后,该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台江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合议庭审议后意见有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案提请本院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为落实台江区法院、检察院联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实施办法》,区法院向该院发出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邀请函,该院派员参加并在会上充分发表观点。最终,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黄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