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2年09月15日 张宁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蒋铁初:

  合理借鉴察狱以情相关制度

  察狱以情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主要通过分析案件情节来判断案件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其语义源于《左传》所载鲁庄公之言,实质源头则为《周礼》中的“以情讯之”。“察狱以情”中的情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包括认定事实的全部信息资料,后者仅指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事实及争议事实发生时的情境事实,不包括证据(含供词)等。察狱以情既有入罪功能,亦有出罪功能。入罪之情必须满足发生在争议事实之后与违反常理两个条件。出罪之情则有通过判断事实出罪与通过判断证据出罪两种表现。察情入罪与出罪在标准、对象、主体与结果四个方面都存在差异。传统的司法理论更重视察情的出罪功能。察狱以情与当代的经验法则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亦有区别。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事实的依据。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经验法则只能判断证据事实,不能判断案件事实;而察狱以情两者都可以判断。二是依经验法则判断的事实为确定性事实,而察狱以情判断的事实为可能性事实。三是依经验法则倾向于对事实作出肯定性判断,而察狱以情倾向于对事实作出否定性判断。当代司法对于察狱以情相关制度的借鉴,应做到慎用入罪之情,重视出罪之情,如此才可能有效避免冤错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

  坚持劳动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功能优先地位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是解决工业时代劳动领域相关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二者分别采取私法和公法两种不同技术方法,在功能上存在择一使用、次第结合、平行结合三种关系形态,在结构上通过劳动关系相关勾连。在制度发展过程中,因社会保险的社会和平功能、社会国家思想等原因,出现了社会保险对劳动关系的功能替代趋势,但这种功能替代有其限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应坚持劳动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功能优先地位。在当下以新业态发展等为特点的劳动世界,二者应不再紧密捆绑,但也不能彻底分离,坚持社会保险应以具有共同社会风险和缴费能力的社会群体为制度设计前提这一要求,则社会保险原则上仍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基于特定理由可以出现有劳动关系没有社会保险或者没有劳动关系却有社会保险的状况,这也即二者关系的第三条道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

  准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秩序统一原理发挥着制约作用,民法中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认定中的出罪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行使权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会因存在出罪事由而不成立犯罪。即使所有权人胁迫对方,取回被不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也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没有侵害该罪保护的法益。在分析债权行使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情节,例如债权行使的目的是否正当,行为在规范意义上能否被容忍,手段方式是否必要、相当,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其程度等。行使索赔权是一种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出罪事由,能够阻却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在区分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不能仅根据个别要素便认定罪或非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

  运用诚信原则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

  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是数字时代的核心议题之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之外增加诚信原则,开辟了“基于诚信的平衡路径”。作为一般条款,诚信原则可具体化为三类次级机制:补充处理者义务的诚信机制,对处理者苛以不得欺诈、操纵以及公平对待个体的概括义务;限制信息主体权利的诚信机制,禁止个体滥用其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平衡信息主体与处理者利益的诚信机制,一方面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引入正当利益条款,以调和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空白委任状,诚信原则亦要求执法者、司法者秉持诚信,以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为宗旨,妥当解释法律规范、填补法律漏洞,最终铸就原则与规则相互融贯的个人信息柔性法治秩序。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外法学》,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