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2年08月16日 陈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我国应坚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我国曾经在20世纪末就附属刑法立法进行过大量探索,但在1997年大规模修订刑法时走向了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近年来,在个别法律草案中,曾提出设立独立的罪刑规范,但相关犯罪的增设最终仍通过刑法修正案加以解决。虽然有不少学者呼吁在行政法及经济法中独立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但是,其方案在我国的可行性值得质疑。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均有其优点,谈不上哪一种选择绝对优越,如何使立法更为实用和符合国情是特别需要考虑的。在我国,如果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难以抑制犯罪范围大幅度扩张的冲动;行政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变得很微妙、复杂;附属刑法的重罚倾向明显,容易引发刑罚趋重攀比;犯罪之间的交叉、重叠关系可能徒增适用上的困难;行政法的旨趣是干预,其中所混杂的刑法规范在立法过程中难以得到充分讨论。在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学者们关于部分重要的附属刑法条文应回归到主刑法中的“反向呼吁”,值得我们思考。基于此,我国当下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定位准确,未来仍应继续坚持。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

  再审诉权与监督权行使具有不同逻辑

  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院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存在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由此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以充分、合理地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

  厘清减刑假释实体条件与程序运行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阶段的制度适用,承担着前期诉讼程序公正价值实现的重要使命。刑罚退出机制系减刑假释的价值基石,刑罚退出的顺畅与否检视着减刑假释的实践运行情形,也指引着减刑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完善。减刑假释背后蕴藏着对危害行为刑责担负的减轻和犯罪行为人作为适格主体的社会回归,系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功能统一。刑罚退出视域下的减刑与假释并不是资源排挤和制度互斥关系,应该从体系层面注重二者的彼此互动和综合效能发挥,并从刑罚执行的日常考核、撤销变更适用、危险性评估与审理方式等层面进行完善。厘清减刑假释实体条件与程序运行既是确保刑罚退出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刑罚执行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保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世阳:

  审视贿赂犯罪差序构造分析保护法益

  贿赂犯罪教义学体系的建构需要统一的保护法益作为指导。在贿赂犯罪的构造上,应超越传统的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两极构造,从分配行政的立场出发,依据平行的社会一般人、全体国民、国家的视角逐层考察受贿人与行贿人形成的交易关系所侵害的内容。与贿赂犯罪的这种差序构造相对应,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也由渐进式的三重内容构成,第一重是从与行贿人处于同等的资源竞争地位的平行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侵犯了其获取维系生存和自由发展的公共资源的机会公平性;第二重是从全体国民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破坏了国民对于凭借自己实力获取相应公共资源的信赖利益;第三重是从国家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累积性地侵犯国家这一抽象人格体的存在根基。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