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廖龙、刘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廖龙、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1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4执恢2279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04执恢2279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拟处分被执行人廖龙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76区丽景城3栋523(深房地字第5000090650号)房产,限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四、(2021)粤0304执恢2279号评估报告结果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经定向查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总价为人民币5806347.75元。本院将以上述定向询价结果作为司法网络拍卖、变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变卖。五、(2021)粤0304执恢2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龙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76区丽景城3栋523(深房地字第5000090650号)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骆朝冠: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1)黔2327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三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2022)皖1622民初2685号
王淑梅、田海峰、田海宁:本院受理赵子峰(曾用名:革命)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张鹰、徐勇慧:本院受理原告尤胜丹、安晶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李刚、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华富恒通咨询业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权太松、朴春玉:本院受理原告丹东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王振涛、陈贵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呼斯冷:本院受理陆金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起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义和塔拉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额尔敦白拉、敖恩达古拉:本院受理陈利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起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义和塔拉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李香荣:本院受理义和镇怀海建材水暖件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起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义和塔拉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额尔敦白拉:本院受理陈利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起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义和塔拉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布林特古斯、敖特根、白音仓:本院受理李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起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义和塔拉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汪静茹:本院受理刘祥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2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韩万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凤城市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瑞凤、苏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以47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DFHXDJ20180252号《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总额需扣减被告王旭已支付的126434.9元);二、被告凤城市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明胜、郑瑞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吴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凤城市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瑞凤、苏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3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以47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DFHXDJ20180268号《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总额需扣减被告吴俊峰已支付的124923.09元);二、被告凤城市长鑫工贸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明胜、郑瑞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张堂忠:本院受理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丹东宝千贸易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瑞凤、苏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堂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以4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DFHXDJ20180282号《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总额需扣减被告张堂忠已支付的164014元);二、被告丹东宝千贸易有限公司、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明胜、郑瑞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郑晓钢:本院受理原告王岩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王振东:本院受理原告鲍海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60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杨巨堂:本院受理李志宁、范珍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何磊:本院受理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729民初13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5月27日8: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付新文:本院受理雍小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付新文:本院受理闫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胡建忠:本院受理张涵与你、第三人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建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涵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40元,由胡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张浩城:原告方浩嘉与被告张浩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96600元(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208800元;以1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308000元,以上暂共计利息5168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200元,暂共计利息496600元,利息应计至全部本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二项暂共计20966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5日15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TOMTOP TECHNOLOGY LIMITED与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O-余嘉仁-202005061406010的《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31900元;三、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TOMTOP TECHNOLOGY LIMITED与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O-余嘉仁-202005121738050的《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42500元;三、被告深圳市正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5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徐洋洋:本院受理易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